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管理制度
来源:威海市立医院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3日 09:36:05

一、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报告范围和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人员和所在科室应当30分钟内电话报公共卫生科63186),午班、夜班、节假日报行政总值班室(63333):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或院内感染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职业和其他中毒事件的;

5)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5)发生环境因素事件和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2.公共卫生科或行政总值班第一时间内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传染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或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同时,需要报告属地市场监管局职业中毒事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卫生健康委员会告。同时逐级报告分管领导和院内相关部门,保证应急工作中上下联动、人员疏散、消毒隔离、防护、现场保护和调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取样等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三、管理要求

1.基本原则: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应急工作原则,在院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我院行政领导的分组管理体系,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启动我院应急系统。

2.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负责制。

3.各有关指导小组成员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在我院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专业及相关人员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特殊病例应专车运送或专人陪送。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我院保卫科并逐级上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7.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防止扩散。

8.行政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有记录。

9.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10.医院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及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

三、监督管理

各医务人员、各科室履行其各自职责,公共卫生科为总监管科室。发现漏报1例农药中毒、一氧化碳中毒,扣除直接责任人100元、科主任50元。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或事态恶化、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

一、传染病

1.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21.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1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

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1个预防接种单位1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1个预防服药点1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周内,1个医疗机构或同1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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