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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诊委托代开药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来源:威海市立医院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7日 10:59:43

广大患者及家属:

为落实医保基金监管和处方管理相关法规,规范门诊复诊续方、委托代开药工作,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5 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3 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代开药适用范围

首诊患者不能委托代开药,必须本人到院面诊。

代开药仅限已确诊、病情稳定的复诊患者。

二、身份核验要求

委托他人代为开药,代办人来院须同时出示患者本人及代办人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户口簿、护照。就诊卡、电子健康卡不可单独作为身份证明使用。

接诊医生将核验双方身份,并把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与患者关系录入病历,确保委托关系可追溯。

三、温馨提示

医生将根据病情综合评估是否准予代开药;如评估患者病情不稳定,有权拒绝代开药,建议患者本人就诊。请如实提供身份材料,因虚假委托造成医保违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感谢广大市民的理解与配合。

威海市立医院

2026 年 10 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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