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警官证、军官证原件);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警官证、军官证原件,无身份证的患儿,需提供户口本,以证明其代理人为法定监护人),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警官证原件),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警官证原件),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复印地址及工作时间
和平路院区:医院1号楼门诊大厅病案复印窗口
临港院区:临港院区门诊大厅便民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1-5287634 (和平路院区)
0631-5560071 (临港院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节假日不休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00(和平路院区)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临港院区)
病历复印流程
温馨提示:
需要复印住院病历的患者,请在患者出院7-10个工作日之后携带有效证件到和平路院区1号楼门诊大厅病案复印窗口或临港院区门诊楼大厅便民服务窗口复印病历,或者网上申请预约复印病历。如果不是患者本人复印,其代理人请携带患者填写的复印病历授权委托书及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来院复印。
网上预约复印二维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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